已申報納稅但延遲交款產生的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?
2018-02-24 16:14:48
提問:
已申報納稅但延遲交款產生的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?
專家回復:
所有稅款的滯納金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不論什么原因。
政策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,下列支出不得扣除:
?。ㄒ唬┫蛲顿Y者支付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;
?。ǘ┢髽I所得稅稅款;
?。ㄈ┒愂諟{金;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》的補充通知(國稅函〔2008〕1081號)附表三《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》填報說明
(二)扣除類調整項目
12.第31行“11.罰金、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”:第1列“賬載金額”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、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,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(包括銀行罰息)、罰款和訴訟費。第3列“調增金額”等于第1列;第2列“稅收金額”和第4列“調減金額”不填。
13.第32行“12.稅收滯納金”:第1列“賬載金額”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的金額。第3列“調增金額”等于第1列;第2列“稅收金額”和第4列“調減金額”不填。
根據上述規定,現行稅法明確規定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為稅收滯納金。